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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制度从1999年《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颁布实施之后强制的。如果未履行,则面临相应的法律后果,包括:行政处罚、补缴等。
对于非城镇户口职工和退休返聘职工,依据单位和职工自愿原则决定是否缴存。
扩展资料:
如单位不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明确规定:
第二十条,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
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
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